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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有什么區別
《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規范主體不同。《政府采購法》規范的對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招標投標法》規范的采購主體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是采購方式不同。《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采購行為。《招標投標法》規范的是招標投標行為。
三是法律責任不同。《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采購人的政府采購行為,強調的是行政責任;《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四是實施程序不同。政府采購包括采購預算編制、計劃編報、采購意向、采購需求、招標采購、合同備案、履約驗收、質疑投訴、復議訴訟、資金支付等環節。招標投標的程序開始于招標文件的制作到投標結束后供應商的確定。
五是采購代理不同。《政府采購法》第七條、十八條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實行集中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實行分散采購,可以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招標投標法》對于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限制性規定,具有招投標代理專業能力的機構就可以進行招投標代理活動。
六是采購原則不同。政府采購制定的相關政策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招標投標無論國內國際、大中小企業一律平等、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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