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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補平衡價格標準制定規則
耕地占補平衡價格標準制定規則
耕地占補平衡價格標準的制定涉及多維度因素,需綜合考慮耕地類型、質量等級、區域經濟水平、生態保護成本等。以下是具體定價規則及實踐案例:
一、基礎定價框架
補償標準
精養魚池:鄰近耕地年產值的 10-12倍;果園/經濟林地:鄰近耕地年產值的 8-12倍;未利用地:鄰近耕地年產值的 3-5倍。一般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 8-10倍 計算,例如旱地年產值為2萬元/畝,則補償標準為16-20萬元/畝。特殊地類: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價格
以成本加成和市場供需為基礎,例如:重慶市旱地基準價2.6萬元/畝,水田7.1萬元/畝,疊加糧食產能價(如4.6萬元/畝)后,總費用達7.2-11.7萬元/畝;廣西補充耕地指標最低交易價為旱地5萬元/畝、水田15萬元/畝,產能價單獨計算。基準價:旱地10萬元/畝,水田20萬元/畝;產能價:每畝每百公斤糧食產能2萬元(如年產1噸糧食,產能價20萬元/畝);調節系數:根據區域經濟水平分五檔(北京、上海2倍;重慶、四川0.5倍等),最終價格=(基準價+產能價)×調節系數。示例:北京購買河北1畝年產2.5噸糧食的水田指標,價格=(10+25)×2=70萬元/畝。
跨省交易:
省內交易:
二、定價核心
耕地質量等級
耕地等別越高(如1-4等優質耕地),補償標準越高。例如重慶市耕地開墾費中,6等旱地補償4.6萬元/畝,12等僅3.4萬元/畝。
區域經濟調節
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因土地稀缺性高,調節系數達2倍;欠發達地區(如青海、甘肅)調節系數低至0.5倍。
生態保護與修復成本
補充耕地需投入土壤改良、水利設施等費用,例如重慶市在測算中明確將“資源保護補償”納入成本。
糧食產能價值
產能價按每百公斤2萬元計算,高等產田(如年產2噸)價格顯著高于低產田。
三、特殊情形定價規則
永久基本農田占用
按普通耕地開墾費的 2倍 收取,例如某省旱地開墾費為5萬元/畝,則永久基本農田占用需10萬元/畝。
跨省國家統籌
國家統籌經費=基準價(旱地5萬/畝、水田10萬/畝)+產能價(每百公斤1萬元),例如河北1畝年產1噸的耕地,國家統籌經費為15萬元/畝。
省級調劑價格
湖北省設定最高限價:旱地40萬元/畝、水田60萬元/畝,實際交易需通過公開競價。
四、動態調整機制
成本監測:定期更新土地整治、管護等成本數據,例如重慶市2021年調整標準時納入了最新開墾成本。市場供需平衡:指標短缺地區(如東部沿海)價格上浮,過剩地區(如西部)價格下調。政策銜接:與增減掛鉤、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政策聯動,例如復墾農村建設用地生成的指標可額外溢價。
五、實踐案例參考
地區 | 耕地類型 | 基準價(萬元/畝) | 產能價(萬元/畝) | 調節系數 | 最終價格(萬元/畝) |
---|---|---|---|---|---|
北京 | 水田 | 20 | 25(年產2.5噸) | 2 | 70 |
重慶 | 旱地 | 2.6 | 4.6 | 1 | 7.2 |
廣西 | 水田 | 15 | 1(年產0.5噸) | 1 | 16 |
甘肅 | 旱地 | 3.8 | 2.0 | 0.5 | 3.3 |
耕地占補平衡價格標準以 “成本補償+資源稀缺性溢價” 為核心,通過基準價、產能價、調節系數三要素量化,并受區域經濟、政策導向、生態成本等多因素影響。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地方細則及市場動態,確保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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