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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修改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意見
2月14日,記者從省司法廳獲悉,《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迎來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面向社會公布,正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據了解,《條例》于2014年8月21日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實施以來,在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建設工程當事人合法權益、推進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取消和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相關規定的修改,《條例》部分條款已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不符,亟需進行修改。
本次修改共有21處,對照上位法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將原條文第三十五條中“工程排污費”修改為“環境保護稅”。由于取消了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認定,《條例》中多處表述由“專業”“從業”修改為“執業”。此外,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原先規定的合同備案、竣工結算文件本案等相關內容,均被刪去。
記者注意到,為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條例》分別劃出了紅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以給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費等方式承接業務;不得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等。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注冊證書、執業印章;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等。
(記者 周瑩瑩)
稿件來源:2022年2月18日安徽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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